自2010年6月起,广西柳州市将 “进城费”统一“升级”为按驻留时间收取后,就广受诟病。柳州市物价局及城投公司则认为,这种收费方式 “是为柳州城市路桥的建设还贷款,合理合法”。(11月16日《中国青年报》)
前不久,同属广西的防城港市在一条烂泥路上设收费站,向过往车辆收费10元至30元不等,一时激起舆论的强烈反弹。防城港有关方面说,收的不是那条烂泥路的通行费,也不属于公路收费,而是“进城费”。这一涉嫌违法设立行政许可的做法,令防城港市“此城是我开”的匪气霸气尽显无遗。相比之下,人家柳州就要好得多,他们说,俗称所谓“进城费”,其实是“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
柳州收取的此通行费,据报道早从2006年就已开始,之所以到今天才被曝出,仅是缘于自去年起,其将收费方式改为计时,才引发了更大的不满。过往司机普遍纠结于这个计时做法,确因此招太有“创意”,既无相关法规明文规定,便难逃脱众口质疑。但事件的看点还不仅止于此,可被责问之处仍可罗列几多。
该办法规定,对外地进城车辆采用次票制,对本市车辆采用年票制。这意味着,挂柳州市牌照的机动车,不论走不走、一年之内走几次(将此收费用于还贷的)城内“四桥一路”,这个年费都是固定的,雷打不动要缴的,这显失公平之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因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利用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等固然可以收费,但收费对象仅限于过往通行车辆,不通行不能收费。
其二,据当地司机向记者反映,“不花680块买年票,车子就不给过年检”,这也同样是滥用许可权力的违法之举。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检验时,对已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相关保险单的,“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柳州将年检与缴费捆绑的做法已明显违法。再有,退一步说,即便此收费没有任何瑕疵,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其5年来的收费还贷情况也应定期公之于众,以满足缴费者起码应享的知情权,而不应去向成谜……
上述种种责难,只是收费已成定局的纠缠。如果跳出预设之局来看道路收费,其乱象何来更值得舆论反思。人们注意到,不光前述广西两地,在已知的不少城市,都在收取或叫通行费或叫道桥费,或如此这般叫“进城费”的费用,名目繁巧却不掩取夺本质。司机以及车主,日复一日地被拔毛而无从解脱,唯一能做的只有怒骂与哀鸣。道路本是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如今在这些地方却成了准私人产品,这如何不令人心生郁结?
事实上,除去枝节的不妥,正如柳州方面辩解所称,收费本身确属合法。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多个城市穷己所能在道路收费上大做文章,没有合法性支撑是很难做到的。眼下,就我国道路管理收费的现状言,实际构成了两大法律体系,一个是围绕公路的,一个是围绕城市道路的。前者有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为依托,后者则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作“尚方宝剑”。二者分别赋予了公路、城市道路的“收费还贷”权。
而另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却是,2009年我国就已开征燃油税,道路的建设养护自彼时起,就一直处于税费并存、重复收费的不合理现实中。倘若不通过修订上述相关法规以矫正,道路收费的乱象,或终难免频仍。虽然柳州收费是在燃油税改革之前施行,但对它的置喙,无疑仍是给人们提供了一个省思的契机。
来源:山西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