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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规范
2011-4-18 中国冷链物流网(www.cclc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冷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old store
GB 50072-2001
 
主编部门:原国家国内贸易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88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3]110号)的要求,由原国家国内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冷库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72—2001,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 1.0.4、4.1.1(2、3、7 款)、4.2.1(3款)、4.2.2、4.2.6、4.3.2、4.3.5(3款)、4.3.6(4款)、4.3.9、4.3.11、4.4.1(2、3款)、4.4.7、4.4.10、4.4.11、4.6.10、4.7.1、4.7.4、4.7.6、4.7.7、4.7.8、5.2.1 、5.2.2、5.3.1、5.3.2、5.3.3、6.1.1、6.1.3、6.4.1、6.4.3、6.4.4、6.4.5 、6.4.6、6.4.8、6.5.1、6.5.2、6.5.5、6.6.1、6.6.2、6.6.3、 6.6.4、 6.6.5、6.7.6、7.2.4、7.2.5、7.3.10、7.3.12、8.1.1、8.1.3、8.1.4、8.1.11、8.1.15、8.1.16、8.1.17、8.2.1、8.2.2、8.2.3、8.2.4 、9.0.1、9.0.2、9.0.4、9.0.5为强制性条文。原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J 72—84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3]110号文的通知,由原国家国内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总结了近10多年冷库设计方面的经验和问题,吸收国外适合我国国情的冷库建设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各地有关冷库设计、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四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建筑、结构、制冷、电气、给水和排水、采暖通风和地面防冻。将冷间设计温度和相对湿度,冷间围护结构总热阻R0的确定方法,墙排管、顶排管的传热系数和换算系数以及主要城市地面下3.2m深处历年最低两个月的土壤平均温度等列入附录。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右安门外大街99号,邮编100054),以便再次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员: 徐 维 余锡阁 沈家鹏 史纪纯 齐金声
 
 

1 总则
1.0.1 为满足冷库设计中食品冷藏的技术要求和卫生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公称体积为500m3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以氨为制冷剂的制冷系统的食品冷库。
不适用于夹芯隔热板冷库、气调库、山洞冷库、石拱覆土冷库。
1.0.3 冷库设计应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使生产流程合理,节约能源,操作、维修方便。
1.0.4 冷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冷库 cold store
用于在低温条件下保藏货物的建筑群。包括库房、氨压缩机房、变配电室及其附属建(构)筑物。
2.1.2 库房 (main cold)storehouse
冷库建筑群中的主体建筑。包括冷加工间、冷藏间、冰库及直接为它服务的建筑(如楼梯间、电梯间、穿堂、附属小房等)。
2.1.3 冷间 cold room
人工降温房间的统称,包括冷加工间、冷藏间、冰库、低温穿堂等。
2.1.4 冷加工间 cooling processing room
泛指食品、冰块在冷藏前进行冷却、冻结等用的房间。包括冷却间、晾肉间、待冻间、冻结间、脱盘间、包冰衣间、制冰间等。
2.1.5 冷却间 chill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冷却的房间。
2.1.6 冻结间 freezing room
用大流量低温空气循环来冻结产品的冷房间。
2.1.7 冷藏间 cold storage room
用于接受和贮存已冷却(冻结)至接近其所需贮存温度的产品的冷房间。其前应加“冷却物”、“冻结物”或“××℃”字样。
2.1.8 冰库 ice storage room
用于贮存冰的冷房间。
2.1.9 穿堂 anteroom
专为冷加工间或冷藏间进出货物而设置的通道,其室温分常温或某一特定温度。
2.1.10 氨压缩机房 ammonia compressor room
机器间、设备间和冷凝器部分建(构)筑物的统称。
2.1.11 机器间 engine room
安装氨压缩机的房间。
2.1.12 设备间 equipment room
安装制冷辅助设备的房间。
2.1.13 冷却设备负荷 cooling equipment load
为维持室内在某一温度,须从室内带走的热流量,据此来选择冷间内制冷蒸发器的蒸发表面积。
2.1.14 机械负荷 mechanical load
为维持氨制冷系统正常运转,氨压缩机须带走的热流量。
2.1.15 冷却设备 cooling equipment
制冷系统中的排管、空气冷却器和其他类型蒸发器的总称。
2.1.16 氨制冷系统 ammonia refrigeration system
用氨作制冷剂的机械压缩式制冷系统。
2.1.17 氨压缩机 ammonia compressor
氨制冷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当氨气体流过此压缩机时,压力提高,比体积缩小。
2.1.18 辅助设备 accessories
氨制冷系统中除氨压缩机、冷却设备和管道之外的设备总称。
2.1.19 管道 piping
由管子、连接件、阀门、伸缩弯等组成,用以连接氨压缩机、辅助设备、冷却设备等,构成氨制冷循环的封闭回路。
2.1.20 保冷 low-temperature insulation
防止低温设备、低温管道及其保冷层外壁表面凝露;保持低温设备、低温管道内的介质的温度,以减少冷损失。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0.1 冷库的设计规模应以冷藏间或冰库的公称体积为计算标准。
公称体积应按冷藏间或冰库的净面积(不扣除柱、门斗和制冷设备所占的面积)乘以房间净高确定。
3.0.2 冷库计算吨位可按下式计算。
 
3.0.3 冷藏间体积利用系数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值。
 
3.0.4 冰库体积利用系数不应小于表3.0.4的规定值。
 
3.0.5 食品计算密度应按表3.0.5的规定采用。
 
3.0.6 冷库设计的室外气象参数除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房围护结构热流量计算的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夏季空气调节日平均温度。
计算库房围护结构最小总热阻时的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最热月月平均相对湿度。
2 开门热流量和冷间通风换气热流量计算的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室外相对湿度应采用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
3.0.7 冷间设计温度和相对湿度应根据各类食品冷藏工艺要求确定。可按本规范附录A规定选用。
 


4 建筑
4.1 库址选择
4.1.1 冷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址不宜选在居住区集中的地区。经当地城市规划、环保部门批准,可建在城镇适当地点;
2 库址应选择在城市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库址周围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必须避开和远离有害气体、灰沙烟雾、粉尘及其他有污染源的地段;
4 库址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
5 库址必须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
6 库址宜选在地势较高,干燥和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方;
7 肉类、水产等加工厂内的冷库库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其厂址选择要求。
 

4.2 总平面
4.2.1 冷库厂区总平面设计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运输和设备管线布置合理等综合要求。
2 应沿铁路专用线或靠近水运码头布置。
3 肉类、水产类等加工厂的冷库应布置在厂内牲畜、家禽、水产等原料区和锅炉房、煤场、污物、污水处理场地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总平面布置应做到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兼顾今后扩建的可能。对于设有铁路专用线或水运码头的新建冷库,其扩建冷库位置宜预留在铁路专用线的两侧或水运码头附近。
4.2.2 冷库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有关规定。
4.2.3 氨压缩机房的位置应靠近冷负荷最大的冷间,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环境。
4.2.4 变配电间应布置在氨压缩机间的附近。
4.2.5 冷库场区的主要道路和进入场区的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路面应平坦,不积水,场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4.2.6 厂区绿化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要求。
4.3 库房的要求
4.3.1 库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要求,运输线路要短,避免迂回和交叉;
2 冷藏间平面柱网尺寸和层高应根据贮藏货物的包装规格、托盘大小、堆码方式以及堆码高度等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综合考虑建筑模数及结构选型的合理;
3 冷间应按不同的设计温度分区、分层布置;
4 冷间建筑的设计应尽量减少其隔热围护结构的外表面积。
4.3.2 每座库房中冷间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4.3.2的要求。冷间建筑内防火墙应将外墙、屋面、楼面和地面的可燃隔热材料截断。
 
4.3.3 冷藏间的分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贮藏食品的特性及冷藏温度等要求分间;
2 有异味的贮藏食品应设单间。
4.3.4 库房应设穿堂,其温度应根据需要确定。
4.3.5 库房的公路站台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公称体积大于4500m3的冷库,其站台宽度为6~8m;公称体积小于4500m3的冷库,其站台宽度为4~6m。
2 站台边缘顶面高出站台下地面0.9~1.4m,根据需要可设高度调节板。
3 站台边缘顶侧面应涂有明显的黄、黑相间防撞标示色带。
4 站台上应设罩棚,靠站台边缘一侧如有结构柱时,柱的边缘距站台边缘净距不得小于0.6m;罩棚顶板应挑出站台边缘的部分不得小于0.75m,罩棚净高应适应运输车辆的高度,且应设有组织排水。
5 根据需要可设封闭站台,封闭站台宜与冷库穿堂合并布置
6 封闭站台的宽度及其内的温度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其外围护结构应满足相适应的保温要求。
7 封闭站台的门洞尺寸及数量应与货物吞吐量相适应。
4.3.6 库房的铁路站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宽度7~12m;
2 站台边缘顶面应高出轨顶1.1m,边缘距铁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为1.75m;
3 站台长度一般为220m,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可适当缩短,但不应少于128m;
4 站台上应设罩棚,其柱边与站台边缘净距不应小于2m,其檐高和挑出长度应符合铁路专用线的限界规定。
4.3.7 库房的电梯宜设置在常温环境内。电梯轿厢的选择应充分利用电梯的起重能力。
4.3.8 库房设置电梯的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3t型电梯运载能力,按每小时20t计;2t型电梯按每小时13t计;
2 以铁路进出货为主的冷库及港口中转冷库应按进出货吨位和装卸允许时间确定设置电梯的数量;
3 在以铁路、水运进出货确定电梯设置的情况下,其位置应兼顾日常生产和汽车装卸货使用的需要,不宜再为其另设电梯。
4.3.9 多层库房的楼梯应设置在靠穿堂处,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如只设一个楼梯时,不得采用螺旋扇步形式。首层楼梯出口应靠近通向室外门。
4.3.10 带水作业的加工间和温度高、湿度大的房间不应与冻结物冷藏间毗连,生产流程必须毗连时,应考虑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4.3.11 面积在1000m2以上的冷藏间应至少设两个门。面积在1000m2以下的冷藏间可只设一个门。
4.3.12 库房的过磅设备应根据进出货操作流程短捷的原则和需要进行布置。
4.3.13 库房工作人员需要的办公室、烘衣室、更衣室、休息室及卫生间等辅助房间宜布置于穿堂附近,多层库宜设置在首层、卫生间内应设自动冲洗的大小便器和洗手盆。
 

4.4 库房的隔热
4.4.1 隔热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导率小;
2 不散发有毒或异味等对食品有污染的物质;
3 难燃或不燃烧,且不易变质;
4 块状材料应温度变形系数小,易于在施工现场分割加工,且便于与基层粘结;
5 地面、楼面采用的隔热材料,其抗压强度不应小于0.25MPa;
4.4.2 围护结构隔热材料的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4.4.3 冷库隔热材料设计采用的热导率值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4.4.4 隔热材料热导率的修正系数b值可按表4.4.4规定采用。
 
4.4.5 围护结构总热阻R0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确定。
4.4.6 库房围护结构外表面和内表面传热系数(αw、αn)和热阻(Rw、Rn)可按表4.4.6规定采用。
 
4.4.7 围护结构的总热阻必须大于下式计算出的最小总热阻。
 
4.4.8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可按下式计算。
 
4.4.9 相邻同温冻结物冷藏间的隔墙可不设隔热层。上下相邻两层均为同温冻结物冷藏间时,其两层间的楼板也可不设隔热层。
4.4.10 冷库底层冷间设计温度低于0℃时,地面应采取防止冻胀的措施。
注:地面下为岩层或砂砾层,旦地下水位较低时可不作处理。
4.4.11 冷库底层冷间设计温度等于或高于0℃时,地面虽可不采取防冻胀措施,但应设置隔热层。此时在空气冷却器基座下部及周围1m范围内的地面总热阻(R0)应采用3.18m2•℃/W。
4.4.12 冷间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不大于4时,其隔热层外侧宜设通风层。
4.4.13 库房屋面及外墙外侧宜涂白色或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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