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冷链物流网  您好,欢迎光临中国冷链物流网! [免费注册] [会员登录] [忘记密码] [发布信息] 我们的服务 会员中心 用户指南 客服中心

分站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重庆 | 河北 | 山东 | 四川 | 江苏 | 湖北 | 浙江 | 辽宁 | 湖南 | 福建 | 广西 | 云南 | 贵州 | 广东 | 海南 | 更多分站
中国冷链物流网
专题频道 展会频道 冷库频道 制冷频道 农产品频道 水产频道 食品频道 行业知识 物流学院 二手知识 物流工具
行业动态 市场行情 物流新闻 物流财经 冷链产业 行业新闻 政策法规 特色专题 物 联 网 能源频道 环保频道
物流职场   物流培训 职场资讯 创业经历 职场指南 职场健康 职业生涯   商务服务 自助建站 招商加盟 网络营销
今天是:
首 页
资讯中心 冷链供求 冷链产品 冷链企业 物流设备 招聘求职 自助建站 物流论坛 物流博客
 
热门关键字: 运输 仓储 RFID 冷库 保鲜 冷藏 制冷 冰柜 托盘 叉车 冷藏车 空调 温控..
资料下载 >>物流流程 >> 物流流程 >>正文
GB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

运行环境:Win9x/Me/NT/2000/XP 
授权方式:共享软件
文件大小:1.1 M
文件类型:.rar
上传日期:2013-5-25
作 者:中国冷链物流网 
描 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冷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old store GB 50072-2001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 按规模划分:本规范适用于公称体积为500m3及以上的冷库,相当于存放100t冻结物的冷库。因为几吨、几十吨冷藏量的冷库,其净高、体积利用系数、围护结构做法、温度要求和冷负荷情况等差别较大,且这些容量很小的冷库往往不以氨为制冷剂,而是以氟为制冷剂。 2 按基建性质划分: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冷库。至于改建维修的冷库,因受原有条件限制,在某些方面不一定能符合本规范要求,但规范中的一些原则,在改建或维修工程时仍可适用,如有特殊情况,应因地制宜。 3 按冷库形式划分:本规范不适用于夹芯隔热板冷库、气调库、山洞冷库、石拱覆土冷库。因为这些形式的冷库其构造做法、冷负荷计算等与普通形式的冷库不同,而且这方面的生产实践经验和科研数据还不多,有待积累。 4 按制冷剂划分:本规范制冷部分只适用于以氨为制冷剂的制冷系统。因为氨用于公称体积为500m3及以上的冷库较经济,且不会破坏大气臭氧层。 1.0.4 根据国家对编制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为了精简规范的内容,避免重复,凡引用或参见其他全国通用的设计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以外,本规范不再另立条文,故在本条中统一作了交待。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3]110号)的要求,由原国家国内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冷库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72—2001,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点击下载:本站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冷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old store GB 50072-2001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 按规模划分:本规范适用于公称体积为500m3及以上的冷库,相当于存放100t冻结物的冷库。因为几吨、几十吨冷藏量的冷库,其净高、体积利用系数、围护结构做法、温度要求和冷负荷情况等差别较大,且这些容量很小的冷库往往不以氨为制冷剂,而是以氟为制冷剂。 2 按基建性质划分: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冷库。至于改建维修的冷库,因受原有条件限制,在某些方面不一定能符合本规范要求,但规范中的一些原则,在改建或维修工程时仍可适用,如有特殊情况,应因地制宜。 3 按冷库形式划分:本规范不适用于夹芯隔热板冷库、气调库、山洞冷库、石拱覆土冷库。因为这些形式的冷库其构造做法、冷负荷计算等与普通形式的冷库不同,而且这方面的生产实践经验和科研数据还不多,有待积累。 4 按制冷剂划分:本规范制冷部分只适用于以氨为制冷剂的制冷系统。因为氨用于公称体积为500m3及以上的冷库较经济,且不会破坏大气臭氧层。 1.0.4 根据国家对编制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为了精简规范的内容,避免重复,凡引用或参见其他全国通用的设计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以外,本规范不再另立条文,故在本条中统一作了交待。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3]110号)的要求,由原国家国内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冷库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72—2001,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发表/查看评论]
资料下载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网易微博 搜狐微博
供求信息库      

北京市 上海市 天津市 重庆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甘肃省 新  疆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  西 海南省 四   川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西   藏 青海省 宁   夏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版权所有:中国冷链物流网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保护声明 | 网站律师 | 友情链接 | 会员注册 | 网站备案

Copyright © 2009 中国冷链物流网 www.cclc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冷链物流网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易通企业

免责申明:本站所有资料信息均由网友及会员自由发布,本站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特别声明:所有本网站内容的知识产权归本网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录、复制或建立镜像;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广告咨询及投放热线电话:020-66623956  中国冷链物流网在线QQ交流 中国冷链物流网在线QQ交流 E-mail:cclcn56@126.comcclcn56@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ICP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0023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