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
2011-11-7 中国冷链物流网(www.cclcn.com) |
4.3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
4.3.1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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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量(kg/h) 废物类型 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m)
───────────────────────────────────
≤300 医院临床废物 20
除医院临床废物以外的第4.
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 25
───────────────────────────────────
300-2000 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 35
2000-2500 第4.2规定的危险废物 45
≥ 2500 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 50
───────────────────────────────────
4.3.2 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内
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4.3.3 对有几个排气源的焚烧厂应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
集合式排放。
4.3.4 焚烧炉排气筒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
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设施。
4.4 焚烧炉的技术指标
4.4.1 焚烧炉的技术性能要求见表2。
表2 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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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焚烧炉温度 烟气停留时间 燃烧效率 焚毁去除率 焚烧残渣
废物类型 (℃) (s) (%) (%) 热灼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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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 ≥1100 ≥2.0 ≥ 99.9 ≥ 99.99 <
5
多氯联苯 ≥1200 ≥2.0 ≥ 99.9 ≥ 99.9999 < 5
医院临床废物 ≥850 ≥1.0 ≥ 99.9 ≥ 99.99 < 5
───────────────────────────────────
4.4.2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
4.4.3 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
4.4.4 焚烧炉必须有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4.5 危险废物的贮存
4.5.1 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必须有符合GB 15562.2的专用标志。
4.5.2 废物的贮存容器必须有明显标志,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和不与所贮存的废物发生反应等特性。
4.5.3 贮存场所内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险废物。
4.5.4 贮存场所要有集排水和防渗漏设施。
4.5.5 贮存场所要远离焚烧设施并符合消防要求。
5 污染物(项目)控制限值
5.1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焚烧炉排气中任何一种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表3中所列的最高允许限值。
5.2 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GB8978执行。
5.3 焚烧残余物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5.4 危险废物焚烧厂噪声执行GB 12349。
表3 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
───────────────────────────────────
序号 污染物 不同焚烧容量时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mg/m3)
≤300(kg/h) 300-2500 ≥ 2500
(kg/h) (k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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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烟气黑度 林格曼1级
2 烟尘 100 80 65
3 一氧化碳(CO) 100 80 80
4 二氧化硫(SO2) 400 300 200
5 氟化氢(HF) 9.0 7.0 5.0
6 氯化氢(HCL) 100 70 60
7 氮氧化物(以NO2计) 500
8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 0.1
9 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 0.1
10 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2 1.0
11 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 1.0
12 铬,锡,锑,铜,镭及其化合物 4.0
13 二恶英类 0.5TEQn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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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测试计算过程中,以11%O2(干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公式为
c=10/(21-Os)×Cs
式中:c-标准状态下被测污染物经换算后的浓度(mg/m3);Os-排气中氧气的浓度(%);
Cs-标准状态下被测污染物的浓度(mg/m3)。
2)指砷和镍的总量。
3)指铬、锡、锑、铜和锰的总量。
6 监督监测
6.1 废气监测
6.1.1 焚烧炉排气筒中烟尘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
位置的设置,执行GB/T16157。
6.1.2 在焚烧设施于正常状态下运行1h后,开始以1次/h的频次
采集气样,每次采样时间不得低于45min,连续采样三次,分别测定。以平
均值作为判定值。
6.1.3 焚烧设施排放气体按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执行(见表4)。
表4 焚烧设施排放气体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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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污染物 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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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烟气黑度 林格曼烟度法 GB/T5468-91
2 烟尘 重量法 GB/T16157-1996
3 一氧化碳(CO)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44-1999
4 二氧化硫(SO2)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1)
5 氟化氢(HF)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1)
6 氯化氢(HCL) 硫氰汞分光光度法 HJ/T27-1999
硝酸银容量法 1)
7 氮氧化物 盐酸萘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3-1999
8 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9 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0 铅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1 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1)
12 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1)
13 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4 锑 5-Br-PADAP分光光度法 1)
15 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6 锰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7 镍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8 二恶英类 色谱-质谱联用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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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1990年。
2)《固体废弃物试验分析评价手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1992年,P332-359。
6.2 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监测
6.2.1 样品的采集和制备方法执行HJ/T20。
6.2.2 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的分析采用重量法。依据本标准“3.6”
所列公式计算,取三次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7 标准实施
(1)自2000年3月1日起,二恶英类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执行。2003年1月1日之日起在全国执行。
(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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