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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一经获悉被保险船舶发生事故或遭受损失,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如船在国外,还应立刻通知间隔最近的保险代办代理人,并采取一切公道措施避免或减少本保险承保的损失。航行途中没有通信设备的内河船舶应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之内通知人保财险公司。
报案时,被保险人应提供的基本项目有:保险单、脱险地点、脱险水域或方位、泛起简朴经由、估计损失金额以及报案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
在报案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证书并尽快提供应保险人,其中包括:船舶证书、检修讲演、修理记实、船员证书、景象形象证实以及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实、电报日志、船上往来电报、货物配载图。
在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后,保险人会与被保险人协商赔偿、检修或修船事宜。当被保险船舶受损并需要修理时,被保险人要对受损船的修理进行招标以接受最有利的报价。
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机,如涉及第三者责任或用度,被保险人应将必要的证件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根据法律划定,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均可向保险人提出赔偿哀求,否则,将视为自愿抛却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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