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公路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一件大事,也为进一步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加充分、细致的制度保障。但笔者通看全条例,觉得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硬伤”,势必对更好保护公路的目标实现造成一定影响。
一是部分条款的操作性还不强。例如:条例第66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条文无懈可击,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但仔细一推敲,却发现问题多多。从操作层面来看:“吊销车辆营运证、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均属于重大行政行为,适用程序也较为复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主动为别人做“嫁衣”吗?再从证据角度来看:“1年内3次”、“10%超限车辆”的事实认定存在漏洞,证据极易引起争议。通过什么渠道、通过什么程序来累计认定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超限违法行为,还值得思考。从处理角度来考虑,驾驶员不出示驾驶证或出示假驾驶证的现象肯定会出现,为图一时“省事”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驾驶人“只进行处理罚款而不统计次数”的做法会不会发生,也值得观察。
二是违法建筑的拆除难点仍未突破。自《公路法》出台之后,公路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一直令公路交通部门很尴尬。一方面,法律赋予公路部门拆除公路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权,却一直履行不了,或执行力不到位;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却以公路管理部门享有强制执行权,而不予立案受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案件,使公路违法建筑得不到有效遏制,违法建筑一旦建成,很难拆除,成功拆除概率几乎为“零”。可是,条例第56条仍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情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还是没有突破《公路法》的框架,未增加“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执行效率势必大打折扣。
三是增补绿化处罚条款,却又预留了障碍。条例第6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此条款弥补了《公路法》的缺项,但没有明确“林木价值”采取什么方式、什么标准进行估价。平时,路政部门在处理损坏护路林索赔案时,时常会遇到“林木价值”的评估争议。一方面是当事人要求以物价部门评估为准(不同评估人员有不同的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在“赔”和“补”
之间,有时出入会很大);另一方面,路政部门根据并执行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双方在“林木价值”认定上发生争议后,索赔往往会陷入僵局,甚至会启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或法院诉讼程序。双方对“林木价值”标准的“双重理解”,势必会增加绿化案件处理难度和不确定性。
对于以上“硬伤”,笔者建议:
1.建立省内超限处理网络查询系统。由交通运输部门开发建立一个集公安、运输、公路部门为一体的部、省、站三级超限处理网络平台,录入超限车辆、驾驶员及运输单位信息,做到“一览无余”。
2.增补公路违法建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款。在省级地方法规修订过程中,积极主动争取人大代表建议增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款。
3.增补有关路产索赔标准认定的条款。在省级地方法规修订过程中,建议将“路产索赔”标准认定条款增设到省级《公路管理条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