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冷链设备管理,维护冷链设备的安全与性能完好,提高冷链设备的使用效率,保持全省冷链系统持续正常运转,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冷链设备,指各级财政有关资金统一购置及项目捐赠、赞助、奖励、无偿调入或盘盈,并分发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的各类用于冷藏或冷藏运输疫苗的设备。冷链设备包括冷藏车、疫苗运输工具、低温冷库、普通冷库、低温冰箱、普通冰箱、疫苗冷藏箱、疫苗冷藏包、冰排。
第三条 冷链设备属国有资产。所有冷链设备必须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入库手续。
冷链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挪作他用。冷链设备安装、调试、使用和保养,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冷链设备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冷链设备购置、处置,负责本级冷链设备运转、维护经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冷链系统的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冷链系统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使用计划的制定;冷链系统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冷链设备分配、调整、更新和报废的审核;冷链系统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各项冷链设备的货源计划、组织和分发;检查指导辖区内冷链设备的到货验收、安装、调试以及管理和使用;掌握辖区内各种冷链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以保证所有冷链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定期对辖区内冷链管理人员、维修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制定常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向上级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第五条 冷链设备必须建立设备档案和分配使用账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接种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设备卡、设备档案内容包括编号、设备名称、牌号、型号、生产厂家、设备来源、使用单位、到货日期及使用、保养、维修、报废记录等项目。
各级使用的冷藏车、疫苗运输车、低温冷库、普通冷库,以省单位为建立分配使用账目。低温冰箱、普通冰箱以市为单位建立分配使用账目。疫苗冷藏箱和冷藏包以县为单位建立分配使用账目。
第六条 冷链设备在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并按《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冷藏车、疫苗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除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外,还应建立健全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档案,并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记录。
第七条 冷链设备报废或基本报废时,必须及时进行设备更新;尚有可利用零、部件的报废设备,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收集、处理。
冷藏车、疫苗运输车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附有交通监理部门出据的车辆报废证明,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厅备案。
低温冷库、普通冷库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厅备案。
低温冰箱、普通冰箱、疫苗冷藏箱、冷藏包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厅备案。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预防接种单位的冷链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了解固定资产保管、使用情况是否正常;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内冷链系统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冷链设备的装备、使用、保养、维修和报废情况;冷链设备的档案管理情况;疫苗贮存、运输的温度及效价动态变化情况;冷链设备的建卡率;冷链设备使用率;冷链设备故障率、修复率。
第十条 在冷链系统管理工作中,因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大批疫苗失效,或因管理方面的原因,严重影响计划免疫工作开展,致使相应传染病暴发流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挪用、擅自处置冷链设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厅和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