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健全奖惩制度,做到有奖有罚,赏罚分明。对贡献较大的集体和个人,对敢于向坏人坏事作斗争,使国家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者,根据情况由企业给予表扬,或报请上级授予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
对犯错误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或处分。严重失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或破坏财经纪律,损公肥私的,要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大、中、小型划分标准为:
冷库储藏设计能力,大型为五千吨以上,中型为一千吨至五千吨,小型为一千吨以下。固定资产原值,大型为一千万元以上,中型为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小型为五百万元以下。屠宰设计能力,生猪班宰,大型为三千头以上,中型为一千头至三千头,小型为一千头以下。牛羊班宰,大型为二千头以上,中型为八百至二千头,小型为八百头以下。具体划分规模时,三条符合一条,就高不就低。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商业部系统各肉类加工和冷藏企业(包括禽蛋加工厂、屠宰厂等企业)。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可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因地制宜地制订补充规定。
页次:4/4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Go: |